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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为电信诈骗团伙“刷脸”销赃,男子被判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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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之际,房山法院开展以多管齐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为主题的普法活动,通过一起已经审结的案例向公众揭示刷脸销赃这类涉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被告人蒋某组织他人开办银行卡并销售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在明知这些人名下的银行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们通过刷脸的方式帮诈骗团伙将被害人的钱款予以转移。法院查明,其共计帮助转移他人犯罪所得近百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明知他人银行卡内的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指使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院介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主观上有明知的故意,客观上有帮助转移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同时,也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行业支持。

编辑 杨海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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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