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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已出租住房可不纳入家庭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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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30 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推出多项房地产新政,涵盖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进一步优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支持住房 “以旧换新” 等内容。该政策自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在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方面,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于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便可上市交易。对于 2024 年 9 月 1 日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依旧按照原政策执行。
原政策内容如下:2023 年 9 月 1 日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2023 年 9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买卖合同备案满两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才可上市交易;其中,2024 年 5 月 20 日后购买的商品房现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重庆市住建委举例进行解释:张先生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那么该套住房不再纳入限售范围,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王先生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期房),并于当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房屋处于限售范围,自 2026 年 6 月 20 日起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李先生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住房不在限售范围,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赵先生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并于同日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则该套住房在限售范围。例如,2022 年 10 月 20 日购买且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 月 20 日办理不动产权证,则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可上市交易。又如,2023 年 10 月 20 日购买且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 月 20 日办理不动产权证,则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可上市交易。
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在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支持商业银行按照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的住房情况,若没有住房,则认定为首套房。
举例而言,王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区(县)有住房一套,现因职住平衡需要,拟在另一区(县)(家庭无住房)新购商品住房一套,那么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李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区(县)有一套住房,现因改善需求,拟在同一区(县)新购商品住房一套,若李先生家庭不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认定为第二套房;若李先生家庭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此外,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本次政策优化后,将支持范围由 2024 年 5 月 20 日重庆市出台的渝房市办〔2024〕2 号文的 “中心城区” 扩大至 “全市”,并由一个家庭核减一套调整为按实际出租套数进行核减。
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出具。住房套数的认定,中心城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认定,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审核认定。各商业银行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套数认定和住房存量贷款利率调整等不适用本条政策。
举例来说,王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两个区(县)各有一套住房,均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其再次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李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两套住房已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另一套在江北区自住,其拟在江北区再次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若李先生家庭不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若李先生家庭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赵先生家庭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两套住房已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另一套在渝北区用于自住。其拟在九龙坡区再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给予不低于新购住房总房款 0.5% 补贴,鼓励各区加大补贴力度
在支持住房 “以旧换新” 方面,对 2023 年 9 月 1 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 2024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 0.5% 的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加大补贴力度。
对符合渝房市办〔2024〕2 号要求,并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8 月 31 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新购住房总房款的 0.5% 予以补贴。
举例而言,王先生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出售了重庆市内(中心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有住房一套,并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中心城区购买了新建商品住房一套并完成契税缴纳,则王先生可享受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不低于新购住房总房款 0.5% 的补贴〔具体标准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
王先生参与重庆市 “换新购” 购房活动,并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一套,则王先生可享受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新购住房总房款 0.5% 的补贴。
重庆市住建委表示,目前,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正抓紧明确补贴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补贴标准和办理流程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
在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方面
重庆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 “以需定购”,组织区县政府和有条件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
鼓励区县政府将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存量住房纳入收购范围,按照不高于征收评估价和自愿的原则组织收购,支持相关居民 “以小换大”“以旧换新” 的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各区县政府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城市 D 级危房产权调换或征收安置,解决群众居住安全问题。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
在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方面,重庆市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 号)明确的租住权利等规定,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选择按月或自由方式缴存的,租房提取后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重点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住住房需求。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 号)精神,加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完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等。
落实《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指导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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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