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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第2天领证 婚礼次日新娘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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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份,原告陈某某与案外人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签定《婚介服务合同》,并交纳2万元婚介服务费。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遂联络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在贵阳安排相亲事宜。两天后,经被告王某某及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介绍,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王某见面相亲,次日两人便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同日,原告陈某某给付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26万元,其间21万元支交给第三人王某作为彩礼,5万元支交给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作为服务费。除此之外,原告陈某某又别的支交给被告王某某7万元红娘费。
第三人王某与原告陈某某处理婚礼次日便出走不归,原告于2023年6月向贵阳市某法院申述离婚,后被判定离婚,并返还彩礼。2023年11月,原告陈某某向安徽省某法院申述案外人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诉请返还婚介服务费,经审理判令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退还婚介服务费1万元。2023年11月,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恳求判令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婚介服务费5万元;恳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婚介服务费(红娘费)7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当。
经依法审理后,判令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某婚介服务费3万元;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婚介服务费(红娘费)5万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关于此事,刘凯分析,作为婚介服务的供给者,两家婚介公司在合同实行中应当遵从审慎留意职责,保证两边在相亲后有充沛的了解和时间,以防止匆促进婚带来的法律纠纷。在本案中,婚介公司未能实行这一职责,导致了后续的离婚诉讼,因此需求承当相应的职责。此外,婚介公司收取的婚介服务费和红娘费数额显着过高,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判定要求婚介公司返还部分婚介服务费,反映出其在收费规范上的不合理性。
作为媒妁的王某在促进婚姻时也应实行审慎职责,保证两边在成婚前有满足的了解和交流。王某在相亲后当即促进成婚登记,显着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因此需求对婚姻的匆促决议承当必定的职责。法院判定王某返还原告的红娘费,表明其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未能供给相应的价值。
原告陈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也存在必定的过错,例如未能充沛审慎考虑婚姻的决议。法院在判定中考虑到原告的过错,未全额支撑其诉求。
刘凯表明,在类似的相亲状况下,假如出现问题,介绍方或中介方通常需求承当必定的职责。这种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审阅职责。婚介公司和媒妁有职责供给真实、准确的信息。依据《婚姻介绍服务国家规范》,婚介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保证供给的信息真实可靠。假如因为信息审阅不严或供给虚伪信息导致相亲者遭受损失,婚介公司或许会承当违约职责。
二、审慎留意职责。婚介公司和媒妁在促进婚姻关系时,需实行审慎留意职责,保证两边在成婚前有充沛的了解和交流。若因过于匆促促进婚姻而导致后续的纠纷,婚介公司和媒妁或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三、合同约好职责。婚介服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好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规范。假如婚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好供给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未到达合理的规范,客户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或悉数费用。依据《民法典》,中介人未促进合同建立的,不得恳求支付酬劳,但可以恳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四、费用合理性。假如婚介公司收取的费用显着过高,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法院或许会判定要求其返还部分费用。婚介公司和媒妁应保证所收取的费用合理,并契合行业规范。
刘凯还表明,婚介公司和媒妁在新娘失联的状况下是否需求承当职责,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好、职责的时间限制、审慎职责的实行状况以及失联原因。假如失联发生在婚礼后较长时间且未能及时联络,职责的追查或许会受到限制。此外,假如婚介公司、媒妁、新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伪的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假成婚”,骗得新郎资产,数额较大的,还或许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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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