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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病复发不能孕丈夫诉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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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表达了夫妻之间的深厚缘分和珍贵爱情,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职责和责任,面临患病而不能怀孕的妻子,丈夫起诉恳求吊销婚姻,法院会怎么判决?

8月20日,广西高院披露一则案子: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一向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10月,郭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周丹,两边互有好感,很快便确认了恋爱关系。期间,周丹未奉告郭锐其曾被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处理结婚登记手续,两边在登记进行了婚前医学查看,婚检结果均显现正常。婚后,为了防止夫妻两地分居,郭锐与周丹便共同前往广东作业并生活在一起。

但是婚后不久,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查看并住院医治,经多方确诊,周丹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医治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需要支出较多医治费。

尽管两人此前爱情基础不错,但郭锐在几经心里挣扎思量后,认为周丹婚前故意隐秘严峻病史,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力打击。

2022年10月11日,郭锐以周丹婚前隐秘严重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吊销婚姻现实的诉讼恳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吊销婚姻纠纷案子。

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与周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结婚,被告婚前确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被告婚前未奉告原告患该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则,婚前医学查看包含的疾病类型为严峻遗传性疾病、指定流行症以及有关精力病,但周丹所患疾病不归于前述任何一种,没有严重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好性等特征。而对于“严重疾病”的确认除了需要医学上的规范,还应当结合案情,确认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吊销婚姻。

本案中,从周丹开端患病以及医治的时刻上来看,其于2017年病发经医治后,身体状况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能正常作业、生活。周丹只是从前患有疾病,郭锐与周丹在2021年底处理结婚登记时,周丹未有发病痕迹。因此,周丹所患疾病不归于民法典可吊销婚姻景象中规则的严重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吊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吊销婚姻案子应以夫妻爱情是否决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根据。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秘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现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好,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归于健康状况。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且确诊后,周丹活跃住院医治,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景象。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掌管调停,郭锐坚持要求与周丹离婚,周丹则不同意离婚,两边无法达成调停协议。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爱人,郭锐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现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确认“两边爱情的确已经决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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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面更新时间:2024-10-05